國務院:10月1日起,環評的審批備案和評估不允許收費

核心提示:近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了國務院令,公布了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決定》明確審批、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
近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了國務院令,公布了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決定》明確審批、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,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。
《決定》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:其中一點要求,減輕企業負擔,進一步優化服務。明確審批、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,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,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、信息化,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、備案和信息公開。
與舊版《條例》相比,新《條例》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:
一是刪除'環評單位資質'條款,取消了資格證書審查制度的要求;
二是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,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;
三是增加“不予審批情形”條款,明確環評審批要求;
四是明確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;
五是取消“試生產期間要求”;
六是進一步加大了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。
同時,其他與新環評法、環境保護法不一致的內容也進行了修改,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,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新《條例》并沒有明確環境監理地位,沒有提到建設項目需開展環境監理的要求,同時,也沒有明確環評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的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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